汕尾市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给陆丰市政府许伟明市长的公开信(一)
尊敬的陆丰市政府许伟明市长:
您好!
今天(2020年9月10日)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节。
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于2020年8月12日,向陆丰市教育局呈送了关于“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郑庆逢把参与其严重违法违纪贪污等的成员林荣浩(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总务主任,曾使用暴力等手段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强行定为‘2020年汕尾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举报事项的举报信,陆丰市教育局至今(再多2天,就是一个月了),仍未给实名举报人开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陆丰市教育局的相关官员如此所为,敢于如此无视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是有意明显在保护不法分子,依法依理所不容。这些无视党纪国法、胆大包天的官员,明知而把一个不法分子公开定为汕尾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对不起良知、对不起国家、对不起陆丰人民、对不起陆丰教师、也对不起我校师生……
敬请许市长责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
谢谢许市长!
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
2020年9月10日
附(小部分已经公开的证据):
①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96号。
②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收费收据(实收1650元-1800元/人,上报陆丰市财政的报账数据为1050元/人,仅以2009年“江门幼师小学教育专业”的学生缴费数据为例。)
③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教育经费)、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统计表(2016年12月统计),(长期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教育经费骗取国家教育经费3500元/年/人,此处仅以2016年的为例)。
④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乱收费记录(仅以2018年9月乱收的“毕业建档费”为例。
⑤以虚开发票、“公开招标采购”等形式,大量变相洗钱贪污国家教育经费,(以采购编号为CLPSP16SW01ZC09的采购项目为例)
例如:日立投影机(型号:HCP-K33+),(广州)市场进货价3550元/台,学校公开招标的采购价是13700元/台;鸿合电子白板(型号:HV-I583),(广州)市场进货价1900元/张,学校公开招标的采购价是8550元/张;……
⑥贪污向学生代收的代收费,(以代收学生课本费为例,按陆丰市教育局书面告知举报人的数据,2017-2018学年度课本费结余将近30万元,全部没有退还学生。)。
⑦贪污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2016年高中、中职绩效经费”32万元。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第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公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份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与该校卢某明、陈某锡、吴某浩(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决定设立小金库,小金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该校学生课本费、资料费、学杂费、住宿费、校服费等的截留款,由吴某浩负责保管并记录开支,主要用于平时请客接待及节日送礼等。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以过年过节及加班费等为由先后领取小金库部分资金,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各分得人民币19300元,案发后赃款均已退清。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任职于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被告人郑某乙任职于某某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2009年9月份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与该校卢某明、陈某锡、吴某浩(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利,经商量后决定设立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该校学生课本费、资料费、学杂费、住宿费、校服费等的截留款,由学校财务人员吴某浩负责保管并记录开支,小金库的资金主要用于平时请客接待及节日送礼等。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以过年、过节及加班费等为由先后多次领取小金库部分资金,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各分得人民币19300元,案发后赃款均已退清。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2年4月自动到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郑某乙于2012年5月自动到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15日对郑某甲涉嫌贪污立案侦查。
2、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15日对郑某乙涉嫌贪污立案侦查。
3、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扣押郑某甲人民币19300元,扣押郑某乙人民币19300元。
4、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贪污罪一案,系群众向本院举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对该线索进行初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甲主动到我院投案。经初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二人确有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立案侦查,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3年10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立案侦查,并于同月16日、17日分别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取保候审。
5、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具有自首表现的说明:我院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甲于2012年4月自动到我院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具有自首表现。
6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我院在查办犯罪嫌疑人郑某甲涉嫌贪污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郑某乙有贪污的犯罪嫌疑,我院遂对其进行初查。在初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乙自动到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首情节。
7、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函:关于你院(陆丰市人民法院)转交被告人郑某乙向你院提交一份《陈情书》,说明自己具有自首情节,经发函给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复函情况说明2012年5月初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乙自动到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自首情节,给予认定。
8、陆丰市教育局致汕尾市检察院关于郑某甲有关情况的反映:“由于陆丰经济基础差,职业教育底子薄,该校在筹建、起步发展过程中,为达到汕尾市普高迎检党政考核的喜人效果,财务管理产生了一些违反规定的做法,这是错误的,恳请检察机关给予酌情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陆丰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的意见。
9、市某某技术学校小金库收入与付出书证材料。
10、郑某乙书写退款条证实:在某某技术学校任副校长期间,在小金库分得人民币19300元。
11、陆丰市教育局关于郑某甲任职简历证实:郑某甲任某某技术学校校长。
12、陆丰市教育局关于郑某乙任职简历证实:郑某乙任某某学校副校长。
13、汕尾市公安局户籍证明:郑某甲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14、汕尾市公安局户籍证明:郑某乙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15、证人吴某浩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校长郑某甲单独把我叫到他办公室,他口头交代我从今后开始在学生的课本费、资料费和学杂费等费用中截留部分钱存入我的个人账户,作为学校用于日常无法入账的开支,从那时开始我就按校长郑某甲的交代执行了。设立小金库一事除了我与郑某甲校长知道外,还有卢某明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教导处主任卢某周、团委书记许某铅、团委副书记李某集。我校小金库的资金只有正校长郑某甲才有权决定小金库资金的使用。2009年中秋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经商量后决定要送礼金给相关单位的领导,同时还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和我五人私分。2010年春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私分,这次有我、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卢某周。2010中秋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经商量后决定要送礼金给相关单位的领导,同时还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林某浩、卢某周和我七人私分。2011年春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经商量后决定要送礼金给相关单位的领导,同时还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林某浩、卢某周和我七人私分。2011年中秋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林某浩、卢某周、许某铅和我八人私分。2012年春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林某浩、卢某周、许某铅和我八人私分。我一共分得7100元。
吴某浩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16、证人卢某明证言证实:我校私设小金库一事是由郑某甲校长决定的,资金是从学生的课本费、资料费、省石化学校扶贫补贴及加收学生报名费这三项费用中截留的,是郑某甲校长决定截留的,而我是知情的,但是我没有反对。小金库的有些支出我是清楚的,像有时学校会以加班费的名义发一些补贴给学校领导及老师,年节时也是从小金库支出钱来发放补贴,我个人得到的加班费和补贴与其他校领导是一样的,具体我们得到了多少钱,吴某浩是有记录的。小金库资金的支出都要经过郑某甲校长的同意,所以郑某甲校长有对小金库资金的支出有最终决定权。
卢某明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17、证人陈某锡证言证实:学校小金库存在的情况我是知道的,但具体学校的小金库有多少钱、怎么使用我是不清楚。我知道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是在学费和学杂费中截留,另外在普通话等级测试收费和校服费中有一部分资金也是小金库来源。在中秋、春节送礼的过程中,我们学校的班子有借机会在小金库分到钱。
陈某锡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18、证人卢某周证言证实:我校有私设小金库,每逢中秋、春节学校都要到有关单位去给相关领导送礼,这事校长有私下与我们说过,也给我们看过送礼的名单和金额,但是送礼这笔钱是没有从学校公账上支出的,听校长说这笔钱是从学校的“内数”中出的,所以送礼这笔钱应该就是从小金库中出的了。小金库的资金是学校的一些收费中截留下来的,我知道有在学费和学杂费中截留,其它收费有无截留我就不清楚了。在中秋、春节送礼的过程中,我们学校支部成员有借此机会在小金库分到钱。
卢某周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19、证人林某浩证言证实:我校有私设小金库。在中秋、春节送礼的过程中,我们学校支部成员有借此机会在小金库分到钱。
林某浩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20、证人许某铅证言证实:大概是2010年春节之前,校长郑某甲有单独找到我,说起学校有设立小金库用于平时接待和过年过节送礼等,由财务吴某浩操作,当时郑某甲有跟我说过小金库的资金是从学校的一些收费中截留下来的,比如学杂费等。我参与私分小金库的钱有四次。
许某铅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21、证人林某来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每学期的期末我校每位老师和行政人员可在总务处领到2000元至3000元的期末奖金。学校行政人员还有发放额外补贴,2009年年终奖金每人1500元,2010年7月期末奖金每人1800元,2010年年终奖金每人1500元,2011年7月期末奖金每人2000元,2011年年终奖金3000元。这样2009年至2011年间,我除了领到与其他老师一样的期末奖金之外,还领取了总共9800元的额外补贴。当时发放行政人员额外补贴时,校长郑某甲有在行政会议上交代大家要保密,不要声张,我想学校的帐内资金不能乱发补贴和奖金,应该是在帐外资金发放,我没管财务所以不敢确定。我校有私设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来自虚报截留的学生学费和其他收费,具体总务处才清楚。
22、证人卓某鹏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每学期期末我校每个老师、行政人员可以领取到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补贴、绩效工资等。行政人员还可领取额外的补贴,从2009年至今,我除了领到与其他老师一样的期末奖金外,还领取了总共11000元的额外补贴。
23、被告人郑某甲供述:某某技术学校是陆丰市教育局属下的中职学校,2009年下半年成立,由我任校长,副校长是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财务是吴某浩。在2009年9月份,为理顺相关部门关系以便落实学校筹建工作等,经我提议,并与副校长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及财务吴某浩商量决定设立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学生的课本、资料费、学杂费的截留款,部分学生的注册费截留款,军训费、校服费、普通话测试费截留款等。过后我就设立小金库一事还告诉教导主任卢某周、团委书记许某铅、总务主任林某浩等人。小金库的钱主要用于处理一些工作业务往来中无法处理的开支,主要就是平时的请客接待、逢年过节送钱送礼等。小金库的钱由吴某浩保管,收支由他负责,有列表登记,具体情况吴某浩会清楚。从2009年底至2012年初,我、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吴某浩、卢某周、许某铅、林某浩等人经商量后,多次从小金库中分钱,每次都是我召集他们在一起,由我提议,然后他们几个人赞成,再叫吴某浩拿钱出来分掉的。我一共从小金库中分得人民币约2万元,分钱的名目大部分是“过节发钱”、还有小部分是“加班费”,我们每次分钱都有制作成单据,具体分钱的数额以单据上的记载为准。副校长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分到的钱与我是一样的,其他人如吴某浩、卢某周等分到的钱就少点。
郑某甲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10页,合计赃款人民币19300元。
24、被告人郑某乙供述:2009年8月我到某某技术学校任副校长,大约一、两个月后,有一天郑某甲校长说有事商议召集了我和卢某明、陈某锡三位副校长以及财务人员吴某浩在一起。郑某甲提出,现在学校正在筹建阶段,花费比较大,有些账目无法正常账务中出数,说能否在帐外设立小金库,以方便开支。我们几个考虑到方便学校开展工作,便都表示同意设立小金库。当时郑某甲提出要先将学校的一些学杂费及“代收代管费用”截留后存放在小金库中,以方便今后使用。“代收代管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们收取的校服费和课本资料费等。我们几个人都同意这种做法。我们几个经商议后决定将学校的小金库资金由学校财务吴某浩保管。小金库一事刚开始设立的时候只有我们几位正、副校长和财务吴某浩知情。后来,学校逢年过节准备给相关部门送礼且要将这些送礼费用从小金库资金中开支时,校长会召集其他几位支委人员,包括教导处主任卢某周、团委书记许某铅、总务主任林某浩一起商量,所以学校设立小金库一事他们也会知道。小金库每一笔支出都有参办人员签“经手”或“证明”,各负责线条的副校长审核、最后由校长郑某甲审批。校长审批后再交财务吴某浩报账。从2009的中秋节开始到2012年春节,我们正、副校长、学校支委及财务,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都有从小金库中分钱,一共是6次,每一次分钱的金额和人员名单可能有不一样,具体情况我记不太清楚,当时是有制作单据的,以我们在单据上的签名为准。
郑某乙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10页,合计赃款人民币19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利截留学生的课本、资料费等款项,并以节日的名义从中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陆丰市教育局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的政绩,书面恳求给予酌情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陆丰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的意见。鉴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能投案自首,积极退清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某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声尧
审 判 员 林乙成
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泽辉
尊敬的陆丰市政府许伟明市长:
您好!
今天(2020年9月10日)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节。
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于2020年8月12日,向陆丰市教育局呈送了关于“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郑庆逢把参与其严重违法违纪贪污等的成员林荣浩(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总务主任,曾使用暴力等手段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强行定为‘2020年汕尾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举报事项的举报信,陆丰市教育局至今(再多2天,就是一个月了),仍未给实名举报人开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陆丰市教育局的相关官员如此所为,敢于如此无视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是有意明显在保护不法分子,依法依理所不容。这些无视党纪国法、胆大包天的官员,明知而把一个不法分子公开定为汕尾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对不起良知、对不起国家、对不起陆丰人民、对不起陆丰教师、也对不起我校师生……
敬请许市长责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
谢谢许市长!
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
2020年9月10日
附(小部分已经公开的证据):
①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96号。
②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收费收据(实收1650元-1800元/人,上报陆丰市财政的报账数据为1050元/人,仅以2009年“江门幼师小学教育专业”的学生缴费数据为例。)
③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教育经费)、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统计表(2016年12月统计),(长期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教育经费骗取国家教育经费3500元/年/人,此处仅以2016年的为例)。
④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乱收费记录(仅以2018年9月乱收的“毕业建档费”为例。
⑤以虚开发票、“公开招标采购”等形式,大量变相洗钱贪污国家教育经费,(以采购编号为CLPSP16SW01ZC09的采购项目为例)
例如:日立投影机(型号:HCP-K33+),(广州)市场进货价3550元/台,学校公开招标的采购价是13700元/台;鸿合电子白板(型号:HV-I583),(广州)市场进货价1900元/张,学校公开招标的采购价是8550元/张;……
⑥贪污向学生代收的代收费,(以代收学生课本费为例,按陆丰市教育局书面告知举报人的数据,2017-2018学年度课本费结余将近30万元,全部没有退还学生。)。
⑦贪污陆丰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2016年高中、中职绩效经费”32万元。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第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公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份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与该校卢某明、陈某锡、吴某浩(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决定设立小金库,小金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该校学生课本费、资料费、学杂费、住宿费、校服费等的截留款,由吴某浩负责保管并记录开支,主要用于平时请客接待及节日送礼等。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以过年过节及加班费等为由先后领取小金库部分资金,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各分得人民币19300元,案发后赃款均已退清。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任职于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被告人郑某乙任职于某某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2009年9月份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与该校卢某明、陈某锡、吴某浩(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利,经商量后决定设立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该校学生课本费、资料费、学杂费、住宿费、校服费等的截留款,由学校财务人员吴某浩负责保管并记录开支,小金库的资金主要用于平时请客接待及节日送礼等。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以过年、过节及加班费等为由先后多次领取小金库部分资金,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各分得人民币19300元,案发后赃款均已退清。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2年4月自动到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郑某乙于2012年5月自动到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15日对郑某甲涉嫌贪污立案侦查。
2、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15日对郑某乙涉嫌贪污立案侦查。
3、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扣押郑某甲人民币19300元,扣押郑某乙人民币19300元。
4、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贪污罪一案,系群众向本院举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对该线索进行初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甲主动到我院投案。经初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二人确有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立案侦查,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3年10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立案侦查,并于同月16日、17日分别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取保候审。
5、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具有自首表现的说明:我院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甲于2012年4月自动到我院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具有自首表现。
6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我院在查办犯罪嫌疑人郑某甲涉嫌贪污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郑某乙有贪污的犯罪嫌疑,我院遂对其进行初查。在初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乙自动到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首情节。
7、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函:关于你院(陆丰市人民法院)转交被告人郑某乙向你院提交一份《陈情书》,说明自己具有自首情节,经发函给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复函情况说明2012年5月初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乙自动到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自首情节,给予认定。
8、陆丰市教育局致汕尾市检察院关于郑某甲有关情况的反映:“由于陆丰经济基础差,职业教育底子薄,该校在筹建、起步发展过程中,为达到汕尾市普高迎检党政考核的喜人效果,财务管理产生了一些违反规定的做法,这是错误的,恳请检察机关给予酌情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陆丰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的意见。
9、市某某技术学校小金库收入与付出书证材料。
10、郑某乙书写退款条证实:在某某技术学校任副校长期间,在小金库分得人民币19300元。
11、陆丰市教育局关于郑某甲任职简历证实:郑某甲任某某技术学校校长。
12、陆丰市教育局关于郑某乙任职简历证实:郑某乙任某某学校副校长。
13、汕尾市公安局户籍证明:郑某甲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14、汕尾市公安局户籍证明:郑某乙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15、证人吴某浩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校长郑某甲单独把我叫到他办公室,他口头交代我从今后开始在学生的课本费、资料费和学杂费等费用中截留部分钱存入我的个人账户,作为学校用于日常无法入账的开支,从那时开始我就按校长郑某甲的交代执行了。设立小金库一事除了我与郑某甲校长知道外,还有卢某明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教导处主任卢某周、团委书记许某铅、团委副书记李某集。我校小金库的资金只有正校长郑某甲才有权决定小金库资金的使用。2009年中秋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经商量后决定要送礼金给相关单位的领导,同时还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和我五人私分。2010年春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私分,这次有我、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卢某周。2010中秋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经商量后决定要送礼金给相关单位的领导,同时还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林某浩、卢某周和我七人私分。2011年春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经商量后决定要送礼金给相关单位的领导,同时还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林某浩、卢某周和我七人私分。2011年中秋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林某浩、卢某周、许某铅和我八人私分。2012年春节前,郑某甲校长与卢某明副校长、陈某锡副校长、郑某乙副校长商定从小金库中拿一部分出来由郑某甲、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林某浩、卢某周、许某铅和我八人私分。我一共分得7100元。
吴某浩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16、证人卢某明证言证实:我校私设小金库一事是由郑某甲校长决定的,资金是从学生的课本费、资料费、省石化学校扶贫补贴及加收学生报名费这三项费用中截留的,是郑某甲校长决定截留的,而我是知情的,但是我没有反对。小金库的有些支出我是清楚的,像有时学校会以加班费的名义发一些补贴给学校领导及老师,年节时也是从小金库支出钱来发放补贴,我个人得到的加班费和补贴与其他校领导是一样的,具体我们得到了多少钱,吴某浩是有记录的。小金库资金的支出都要经过郑某甲校长的同意,所以郑某甲校长有对小金库资金的支出有最终决定权。
卢某明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17、证人陈某锡证言证实:学校小金库存在的情况我是知道的,但具体学校的小金库有多少钱、怎么使用我是不清楚。我知道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是在学费和学杂费中截留,另外在普通话等级测试收费和校服费中有一部分资金也是小金库来源。在中秋、春节送礼的过程中,我们学校的班子有借机会在小金库分到钱。
陈某锡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18、证人卢某周证言证实:我校有私设小金库,每逢中秋、春节学校都要到有关单位去给相关领导送礼,这事校长有私下与我们说过,也给我们看过送礼的名单和金额,但是送礼这笔钱是没有从学校公账上支出的,听校长说这笔钱是从学校的“内数”中出的,所以送礼这笔钱应该就是从小金库中出的了。小金库的资金是学校的一些收费中截留下来的,我知道有在学费和学杂费中截留,其它收费有无截留我就不清楚了。在中秋、春节送礼的过程中,我们学校支部成员有借此机会在小金库分到钱。
卢某周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19、证人林某浩证言证实:我校有私设小金库。在中秋、春节送礼的过程中,我们学校支部成员有借此机会在小金库分到钱。
林某浩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20、证人许某铅证言证实:大概是2010年春节之前,校长郑某甲有单独找到我,说起学校有设立小金库用于平时接待和过年过节送礼等,由财务吴某浩操作,当时郑某甲有跟我说过小金库的资金是从学校的一些收费中截留下来的,比如学杂费等。我参与私分小金库的钱有四次。
许某铅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
21、证人林某来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每学期的期末我校每位老师和行政人员可在总务处领到2000元至3000元的期末奖金。学校行政人员还有发放额外补贴,2009年年终奖金每人1500元,2010年7月期末奖金每人1800元,2010年年终奖金每人1500元,2011年7月期末奖金每人2000元,2011年年终奖金3000元。这样2009年至2011年间,我除了领到与其他老师一样的期末奖金之外,还领取了总共9800元的额外补贴。当时发放行政人员额外补贴时,校长郑某甲有在行政会议上交代大家要保密,不要声张,我想学校的帐内资金不能乱发补贴和奖金,应该是在帐外资金发放,我没管财务所以不敢确定。我校有私设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来自虚报截留的学生学费和其他收费,具体总务处才清楚。
22、证人卓某鹏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每学期期末我校每个老师、行政人员可以领取到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补贴、绩效工资等。行政人员还可领取额外的补贴,从2009年至今,我除了领到与其他老师一样的期末奖金外,还领取了总共11000元的额外补贴。
23、被告人郑某甲供述:某某技术学校是陆丰市教育局属下的中职学校,2009年下半年成立,由我任校长,副校长是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财务是吴某浩。在2009年9月份,为理顺相关部门关系以便落实学校筹建工作等,经我提议,并与副校长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及财务吴某浩商量决定设立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学生的课本、资料费、学杂费的截留款,部分学生的注册费截留款,军训费、校服费、普通话测试费截留款等。过后我就设立小金库一事还告诉教导主任卢某周、团委书记许某铅、总务主任林某浩等人。小金库的钱主要用于处理一些工作业务往来中无法处理的开支,主要就是平时的请客接待、逢年过节送钱送礼等。小金库的钱由吴某浩保管,收支由他负责,有列表登记,具体情况吴某浩会清楚。从2009年底至2012年初,我、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吴某浩、卢某周、许某铅、林某浩等人经商量后,多次从小金库中分钱,每次都是我召集他们在一起,由我提议,然后他们几个人赞成,再叫吴某浩拿钱出来分掉的。我一共从小金库中分得人民币约2万元,分钱的名目大部分是“过节发钱”、还有小部分是“加班费”,我们每次分钱都有制作成单据,具体分钱的数额以单据上的记载为准。副校长卢某明、郑某乙、陈某锡分到的钱与我是一样的,其他人如吴某浩、卢某周等分到的钱就少点。
郑某甲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10页,合计赃款人民币19300元。
24、被告人郑某乙供述:2009年8月我到某某技术学校任副校长,大约一、两个月后,有一天郑某甲校长说有事商议召集了我和卢某明、陈某锡三位副校长以及财务人员吴某浩在一起。郑某甲提出,现在学校正在筹建阶段,花费比较大,有些账目无法正常账务中出数,说能否在帐外设立小金库,以方便开支。我们几个考虑到方便学校开展工作,便都表示同意设立小金库。当时郑某甲提出要先将学校的一些学杂费及“代收代管费用”截留后存放在小金库中,以方便今后使用。“代收代管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们收取的校服费和课本资料费等。我们几个人都同意这种做法。我们几个经商议后决定将学校的小金库资金由学校财务吴某浩保管。小金库一事刚开始设立的时候只有我们几位正、副校长和财务吴某浩知情。后来,学校逢年过节准备给相关部门送礼且要将这些送礼费用从小金库资金中开支时,校长会召集其他几位支委人员,包括教导处主任卢某周、团委书记许某铅、总务主任林某浩一起商量,所以学校设立小金库一事他们也会知道。小金库每一笔支出都有参办人员签“经手”或“证明”,各负责线条的副校长审核、最后由校长郑某甲审批。校长审批后再交财务吴某浩报账。从2009的中秋节开始到2012年春节,我们正、副校长、学校支委及财务,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都有从小金库中分钱,一共是6次,每一次分钱的金额和人员名单可能有不一样,具体情况我记不太清楚,当时是有制作单据的,以我们在单据上的签名为准。
郑某乙确认私分款项记录的复印件10页,合计赃款人民币19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利截留学生的课本、资料费等款项,并以节日的名义从中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陆丰市教育局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的政绩,书面恳求给予酌情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陆丰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的意见。鉴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能投案自首,积极退清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某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声尧
审 判 员 林乙成
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