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三让原则:1、转弯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2、两车都直行时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左侧车让右侧车先行;3、相对方向行车时,右转弯车须让左转弯车先行。
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转弯让直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让左转。
以上三条规定从1到3,优先考虑第1条,若实际情形符合第1条,则无需考虑其它两条规定,若第1条不适用于实际情形,则考虑第2条规定,依此类推。当直行车在主道行驶,右转车辆准备从辅道汇入主道时,主道直行车优选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转弯让直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让左转。
以上三条规定从1到3,优先考虑第1条,若实际情形符合第1条,则无需考虑其它两条规定,若第1条不适用于实际情形,则考虑第2条规定,依此类推。当直行车在主道行驶,右转车辆准备从辅道汇入主道时,主道直行车优选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